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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区**村**组**号,住韩城市**镇**集团家属楼,系**公司工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被韩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赌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吉某某在个人使用的一部vivox6手机上下载了“丫丫韩城麻将”游戏软件,用微信号“*******”组建了“十元bia金娱乐群”微信群将他人拉入该群,并使用微信支付功能购买房卡开房组织该群成员进入“房间”打麻将赌博,吉某某以微信红包形式收取赌博人员支付的房费,期间,吉某某用个人使用的另一部china mobile手机开通了机器人开房服务功能用于赌博活动,至2018年2月。案发后,韩城市公安局委托陕西广合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吉某某微信号“*******”的微信交易记录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注册姓名为吉某某的微信号“*******”在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2月5日共购买“丫丫韩城麻将”游戏房卡40笔共支出10800元,涉嫌参赌人员微信号232个,利用上述微信号进行赌博活动共计接收收入4033笔金额合计26100元。吉某某利用该微信号进行赌博活动收取房费获利共计26100元。

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其违法犯罪所得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和照片、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利用游戏软件聚众打麻将赌博,参赌人员微信号232个,个人抽头渔利26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娟阁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现住**集团家属楼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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