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吉某某,绰号无,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庙**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庄**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4日、7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门口停车场内,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200颗毒品可疑物“小马”,完成交易后,被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用于交易的毒资人民币现金5000元和毒品可疑物200颗毒品可疑物“小马”。经依法称量贩卖的毒品“小马”净重19.46克,经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可疑物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和毒资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物证提取、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封装、拆封、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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