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早上08时20分许,布某某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在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家属院发现具成年男性尸体。“接报后,公安民警于对尸体进行医学检验,发现尸体内有大量海洛因成分,有可能是他杀。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同年09月30日其在被告人吉某某处以微信支付的形式购得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将毒品混入液体输人体内的方式将丈夫杀害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早上07时54分在云南省昆明站检票时被抓获,现被告人吉某某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 文
王 雪 琼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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