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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等4人盗窃案)_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某某**镇,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4年5月20日,因抢夺罪被磴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中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7********,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无业。2016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磴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中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3199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平房区,修理工。2016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磴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本案中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822199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村,烧烤师。2012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磴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中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5日晚,被告人吉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三人进入被害人敖某某家中羊圈盗窃白色怀羔母山羊一只,并于事后将该白色怀羔母山羊卖给他人,后经杭某某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白色怀羔母山羊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二、2020年3月10日晚,被告人吉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四人进入被害人敖某某家中羊圈盗窃黑灰色母山羊一只、白色怀羔母山羊一只,并于事后将该黑灰色母山羊、白色怀羔母山羊卖给他人,后经杭某某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黑灰色母山羊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白色怀羔母山羊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

综上,被告人吉某某、胡某某、杨某某三人共同盗窃两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被告人马某某参与共同盗窃一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叁仟元整。

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上述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吉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成立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光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杭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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