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3198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州xx县**镇**村*社**号,牧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9日被贵德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贵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在逃。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打电话给宽某某、扎某某(已判处)到****小区门口接他,宽某某、扎某某驾驶青E7****银灰色比亚迪F3轿车接到吉某某后三人在贵德县城闲逛,期间吉某某提议到****小区实施盗窃,三人分工后。次日凌晨1时许,扎某某驾驶青E7****轿车行至****小区靠近西久公路一侧后,由扎某某在车内等候,吉某某、宽某某下车,从****小区靠近西久公路一侧原有的一个栅栏缺口先后两次进入****实施盗窃,期间使用吉某某随身携带的改锥砸开四辆轿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物品,分别为:1. 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小区15号楼前,车牌为青E7****的蓝色夏利N5轿车,右后侧车窗三角玻璃被砸,车内一套米黄色100%全毛坐垫被盗。2.被害人冷某停放在小区1号楼西侧,车牌为青F3****起亚智跑越野车,左后侧车窗三角玻璃被砸,车内一套红色“飞龙坐垫”牌坐垫被盗。3.被害人豆某某停放在小区3号楼前,车牌为青E6****的银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左后侧车窗玻璃被砸,车内一套米白色一甲羊毛坐垫被盗。4.被害人多某停放在小区14号楼前,车牌为青F1****的众泰牌小型越野车,右后侧车窗玻璃被砸,车内物品未被盗取。随后三人携带所盗物品驾驶青E7****离开****小区,当车行至贵德县环城东路**家属院附近后,吉某某、宽某某再次下车用同样的方法砸毁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家属院围墙外牌照为青E3****的起亚福瑞迪轿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盗窃车内一套澳洲羊剪绒车坐垫。案发后,从宽某某处扣押红色“飞龙”牌坐垫一套。宽某某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豆某某的被盗坐垫,宽某某、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豆某某、多某、冷某的车窗修理费,并取得谅解。
经贵德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起亚牌YQZ7165EJ青E3****轿车被盗坐垫价值3000元,左后侧车窗玻璃被砸价值300元;北京现代牌BH714MY青E6****轿车被盗坐垫价值1400元,右后侧车窗玻璃被砸价值360元;起亚牌YQ26442AW青F3****越野车被盗坐垫价值2000元,左后侧车窗三角玻璃被砸价值260元;夏利牌TJ7133UE4S青E7****轿车被盗坐垫价值1500元,右后侧车窗三角玻璃被砸价值180元;众泰牌JNJ6405B青F1****小型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被砸价值276元。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7900元,另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失价值总计13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关于对吉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说明;前科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战登杰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豆某某、多某、贺某某、冷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宽某某、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贵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贵价认定[2016]2号、13号、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看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达7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启苹
检察官助理:王雪婷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