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吉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吉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王某某家二楼卧室内,窃取金手镯、金手链和金项链各一个(价值共计人民币12871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吉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购买凭证、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4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金建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126****)于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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