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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411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200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2020年4月7日因盗窃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2020年5月24日因盗窃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2020年6月29日因盗窃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1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在“阿龙”(在逃)提议下,被告人吉某某伙同阿某某、“七叔”、“阿龙”的两个朋友(后四人均在逃)共六人来到惠州市仲恺区**大道**村**号附近伺机盗窃。由“阿龙”及其一个朋友负责实施盗窃,其他人在路口望风,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黑色嘉迈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95.40元)。后六人又来到**大道东北侧**村**新村**号门前,以同样的方法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蓝白色金田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破案后,缴获金田牌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吉某某、阿某某、“阿凯”(在逃)来到惠州市仲恺区**镇**中路东面**号**牛肉火锅店,由“阿凯”在外望风,被告人吉某某和阿某某从门缝钻进店内,从收银台的抽屉里盗走现金人民币3672.50元。破案后,未能缴获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参与盗窃,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901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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