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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69********,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住西昌市********号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吉某某潜入西昌市**乡**村被害人尹某某葡萄大棚旁宿舍内,趁尹某某熟睡之机,将尹某某放在床边桌子上充电的华为牌极光色P20pro手机及半包软云香烟盗走。作案后,吉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华为极光色P20pro手机价格为2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2019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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