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吉某某在高速公路九所服务区里工作时,发现该服务区里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驿味乐便利店南边门锁损坏,于是产生盗窃店里物品念头。2月4日晚上19时4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该便利店旁,然后推开该便利店南边门进入该店,接着关掉店里电源总闸,将店里香烟包括“1906双喜烟”1条、蓝椰王烟7条、宝岛三沙2条、贵烟1条、白沙(精品)烟3条、黄鹤楼5条、红塔山3条、紫云烟4条、软中华1条、硬中华8条及各种品牌的散烟200余包装在事先准备的两个大塑料袋里,将两袋香烟带出来并放在该服务区一厕所里后回家。第二天早上,吉某某开三轮电动摩托车到该服务区里将盗得的两袋香烟拉回家。之后吉某某便将自己盗窃所得的香烟一部分以713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其同学陈某某(部分香烟已追回),先得款1900元人民币,剩下的香烟吉某某自己抽了一部分,其余的放在其家中米缸里(已追回)。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张某某被盗的香烟价值21483元人民币。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吉某某家属给被害人张某某支付3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和谅解书;
3.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乐价认字【2020】第75号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符武辉
书记员 林榆程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香烟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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