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镇**村**组,住榆阳区**。201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吉某某先后在榆林市榆阳区金刚寺等十七座寺庙,使用铁丝一端粘上胶带伸进布施箱实施盗窃。
2016年4月、5月、6月、2017年12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金刚寺正殿盗窃布施箱内财物5次,先后盗窃人民币40元、70元、50元、80元、80元。
2016年3月至5月、2018年7月、8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文殊院盗窃布施箱内财物5次,先后盗窃人民币40元、150元、200元、200元、140元;2019年10月,被告人吉某某盗窃该文殊院妙法堂供桌上48元人民币。
2016年4月、5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大坝头九天圣母观盗窃布施箱内财物2次,先后盗窃人民币250元、130元。
2016年5月、2017年10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西沟庙真武大殿盗窃布施箱内财物2次,先后盗窃布施箱内人民币200元、60元。
2016年5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白龙王庙盗窃布施箱内财物1次,盗窃人民币9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红石峡圣母殿盗窃布施箱内人民币20元;同年9月,被告人吉某某在榆阳区红石峡三教殿、国觉殿先后盗窃布施箱内人民币30元、70元;同年10月,被告人吉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红石峡睡佛殿盗窃布施箱内人民币40元。
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镇北台西老爷庙盗窃布施箱内财物3次,先后盗窃布施箱内人民币25元、15元、9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三清观盗窃布施箱内财物1次,盗窃人民币100元。
2017年8月至10月、2019年5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大圣庙盗窃布施箱内财物5次,先后盗窃人民币40元、20元、80元、50元、30元。
2017年11月、2018年4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尤家湾西方镜寺盗窃布施箱内财物2次,先后盗窃人民币50元、120元。
2018年2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榆龙山庙南海龙王殿盗窃布施箱内财物2次,先后盗窃人民币160元、50元。
2018年4月上旬,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刘官寨古佛寺盗窃布施箱内财物3次,先后盗窃人民币30元、200元、40元。
2018年4月旬,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刘官寨龙圣殿盗窃布施箱内财物3次,先后盗窃布施箱内人民币60元、10元、40元。
2018年4月、5月、7月、8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陈家沟石佛寺石佛殿盗窃布施箱内财物4次,先后盗窃人民币100元、20元、120元、50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赵庄七神寺盗窃布施箱内财物2次,先后盗窃人民币60元、70元。
2019年5月、7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驼峰路城隍庙盗窃布施箱内财物2次,先后盗窃人民币130元、50元。
2019年10月、11月,被告人吉某某使用上述方法在榆林市榆阳区走马梁仙公祖师殿盗窃布施箱内财物2次,先后盗窃人民币120元、240元。
以上,被告人吉某某共作案53次,共计盗窃人民币41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丝一根;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吉某某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视频光盘1张。
3.作案工具铁丝一根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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