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家住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吉某某和“阿莫”两人从越西坐火车到高安的一个电子厂打工,但体检没通过。他们因为没钱回四川,吉某某就想到高安偷点钱回去,到了晚上吉某某带“阿莫”两个人在高安新城区转,后面吉某某发现一个小区都是六层的房子,很多没装防盗网。吉某某来到一栋六层房子一楼,顺着阳台爬到四楼从客厅爬进去,刚用手电筒射了下房间,里面的人就冲出来并大声说抓小偷,吉某某马上从四楼阳台爬出去,在外面阳台角落里面躲了一下,看到没什么动静,吉某某又出来,接着吉某某就又来到旁边一个单元,吉某某顺着一楼阳台爬进了一家的二楼,在这家客厅的沙发上看到一个钱包,吉某某把里面的钱放到他身上就出来了,出来后吉某某就去找“阿莫”了,顺便数了一下偷了800多元,接着就和“阿莫”又买票回四川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方式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吉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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