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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盗伐林木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62********,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镇**村委会,住址保亭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保亭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保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吉某某为了占用林地种植槟榔树以及对其种植的槟榔树生长不受影响,在未经批准许可砍伐林木的情况下,擅自来到保亭县**农场**区**队北向1000米处**集团**分公司种植的橡胶树林地里,先用农药草甘膦喷洒生长的橡胶树,等橡胶树干枯致死后,再用油锯砍毁该橡胶树,并把砍毁的橡胶树锯成一节节原木,然后用车拉回家里充当柴火使用。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地面积共0.8亩,均为防护林,为II级保护林地;被毁林木共28株,其中枯死立木2株,被伐倒盗走林木(伐桩)26株,均为橡胶树,胸径均大于5厘米;被毁林木总蓄积量为11.8762立方米,其中枯死立木总蓄积量为1.4584立方米,被伐倒盗走林木总蓄积量为10.4178立方米。被告人吉某某主动到案后对其盗伐林木种植槟榔的事实均供述不讳,并主动赔偿**集团**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取得了**集团**分公司的谅解。2020年9月8日,吉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砍毁的橡胶树,附有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收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许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琼森司鉴字[2020]第1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采伐林木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吉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吉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吉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雄

                                                  书记员:王  微

                                                   2020年9月8日

附:1. 被告人吉某某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397617****;

    2. 本案卷宗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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