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3231957********,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1996年7月至2006年8月任科左后旗原**苏木**嘎查(现为**苏木**嘎查**小组)党支部书记;2006年8月至2011年7月任**苏木**嘎查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苏木,现住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小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3231972********,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1996年6月至1997年6月任科左后旗原**苏木**嘎查嘎查达;1997年6月至2000年4月任原**苏木**嘎查治保主任;2000年4月至2006年8月任原**苏木**嘎查会计;2006年8月至2017年4月任**苏木**嘎查协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苏木,现住科左后旗阿都沁苏木**嘎查**小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白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吉某某、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吉某某、白某某分别利用担任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党支部书记、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原**苏木政府实施国家退耕还林项目、退牧还草(草牧场围栏)项目的过程中,以虚报、骗取的手段贪污项目补贴资金。200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吉某某贪污各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51,733.80元,其中,与白某某共同贪污人民币31,733.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吉某某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人民币20,000.00元
2003年,吉某某在担任原**苏木**嘎查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苏木政府落实国家退耕还林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按每户10亩分配后剩余的30亩退耕还林地,分别填报在非本村户籍的铁某某(时任**苏木行政秘书嘎某某的妻弟)、色某某(时任**副苏木达某某的弟弟)、满某某(时任**苏木经管站站长梅某某的丈夫)三人名下。并将铁某某名下2003年至2018年10亩退耕还林补贴款共计20,000.00元占为己有。
2.被告人吉某某与白某某共同贪污国家退牧还草(草牧场围栏)项目补贴款人民币31,733.80元
2006年,吉某某在担任**苏木**嘎查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苏木政府落实草牧场围栏项目时,利用职务便利,与时任会计白某某共同商议,将按照该嘎查2004年各户双权一制草牧场亩数分配后剩余的亩数,在吉某某名下虚报622.7亩、白某某名下虚报550.2亩、柒某某(吉某某的妻弟)名下虚报200亩、阿某某(白某某的弟弟)名下虚报40亩。2009年至2016年,吉某某名下骗取退牧还草补贴款合计人民币11,903.39元,白某某名下骗取退牧还草补贴款合计人民币11,476.97元,柒某某名下骗取退牧还草补贴款合计人民币7,044.02元。阿某某名下骗取退牧坏草补贴款合计人人民币1,309. 42元。以上退牧还草补贴款共计人民币31,733.80元,分别被四人占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吉某某经科左后旗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白某某经科左后旗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简历、任职证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资金发放清册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梅某某、巴某某、满某某、嘎某某、王某某、陆某某、柒某某、乌某某、敖某某、胡某甲、乌某某、包某某、特某某、白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报、骗取的手段贪污国家资金,其中被告人吉某某贪污资金共计人民币51,733.80元,被告人白某某贪污资金共计人民币31,733.80元,均系数额较大,被告人吉某某、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吉某某、白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吉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白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耀诚
刘春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白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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