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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8********,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地******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逮捕。

本案由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30分许,且某某和吉某某等人在一起喝酒,后两人因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打斗过程中吉某某用菜刀将且某某的左边额骨砍伤,导致且某某因失血过多而晕厥,在场人员及时拨打120将且某某送至布某某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且某某的伤情经凉山州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吉某某砍伤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迪惹杨铁

罗  文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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