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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抢夺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1〕Z32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到西昌打工。2020年10月24日二人从德昌县赶车到西昌后将所带现金挥霍殆尽,便商量以盗抢方式谋取钱财。10月25日中午11时许,二人闲逛至文汇路口好邻居房产中介附近,将被害人阿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未取车钥匙的奇蕾牌电瓶车盗走后变卖。10月27日晚21时30分许,二人闲逛至吉祥路44号超市,以假装购买香烟的方式,趁被害人黄某甲不备,将店内一条软中华烟抢走后变卖。10月28日下午15时许,二人商量好后,由吉某某在外等候,张某某进入被害人黄某乙位于月城广场公厕旁的手机店内,假装购买手机,趁黄某乙不备抢走两部苹果8Puls手机。当日下午16时许,吉某某、张某某在三岔口南路附近被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张某某处起获被抢的两部手机,后二人带民警对变卖电动车的车门市进行指认,民警从该门市起获被盗电瓶车。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苹果手机价格分别为1374.00元、1694.00元,奇蕾电动车价格为500.00元。案发后,手机和电动车已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犯,趁人不备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吉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映萍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吉某某现被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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