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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强奸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强奸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吉某某酒后来到**镇**村陈某某出租房二楼敲打二楼北侧的房门,居住在陈某某出租房**房内的被害人刘某甲听到敲门响声后将房门打开,后与被告人吉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吉某某上前便对着被害人刘某甲右手臂猛踢了一脚,随即进入被害人刘某甲房间内找到一把菜刀持拿在手上,胁迫被害人刘某甲进入房间内将房门锁上,关掉房间内的灯。被告人吉某某表示要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性关系,但遭被害人刘某甲拒绝并告知其正处于经期来例假不能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吉某某在违背被害人刘某甲意愿下强行将被害人刘某甲按倒在沙发上,用手脱下被害人刘某甲的睡衣及内裤后使用阴茎插进阴道内来回抽插。事后为了逃避,于是被害人刘某甲穿上衣服佯装修门锁为由走到楼下寻找时机求助,刚好碰巧其胞姐刘某乙骑电动车准备去黄流镇路经过此地,见此被害人刘某甲忙跑过去拦住刘某乙的电动车头并蹲在地上哭诉其被强奸一事,刘某乙当即用手机报警求助,二楼上的被告人吉某某见此便急忙从被害人刘某甲二楼房间西侧窗户跳到一楼铁棚上顺下逃离现场。

经琼公(法物)鉴字(2019)292号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吉某某十指棉签擦拭物,阴茎棉签擦拭物与被害人刘某甲乳房棉签擦拭物、卫生护垫检测混合基因型,包含吉某某、刘某甲的DNA分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把菜刀、1双黑色板鞋(已拍照固定);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照片; 

3.证人刘某乙、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琼公(法物)鉴字【2019】292号;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标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1把菜刀、1双黑色板鞋,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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