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吉某某强奸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吉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5********,彝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捕前租住廊坊市广阳区**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8月1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足疗店二楼包房内与足疗技师贺某某喝酒唱歌,期间吉某某强行将贺某某裤子扒下,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贺某某反抗并按响包房内报警器,被随后赶到的足疗店老板刘某某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蕾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