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足疗店二楼包房内与足疗技师贺某某喝酒唱歌,期间吉某某强行将贺某某裤子扒下,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贺某某反抗并按响包房内报警器,被随后赶到的足疗店老板刘某某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蕾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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