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 吉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中午在越西县铁西乡阿支吾村无故用刀将吉力某某的左手手臂杀伤后逃逸,后吉某某逃窜至越西县拉普乡斯吉村那某某家中,再次无故使用剪刀将那某某左胸及右手拇指杀伤,当日下午18时许公安民警在斯吉村将其抓获归案。被害人吉某某,那某某的伤情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上述二人的伤均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吉某某长期以来多次酒后恐吓、威胁他人及其母亲,且多次殴打其父亲。被告人吉某某案发后,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吉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9年8月24日的违法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吉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平时酒后多次辱骂、威胁他人,随意殴打父母,情节恶劣,从重处罚,吉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9年8月24日的违法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吉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半至三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文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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