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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妨害公务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某某**街道**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吉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阮某某、冯某某、陆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吉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早上,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带领警辅人员陆某某等人及该中队通过**街道外聘的保安阮某某、冯某某等人,在苏州市吴某某天灵路与迎春南路路口执勤,维持交通秩序。当日8时许,被告人吉某某在该路口过马路时信号灯转红,阮某某随即上前阻止,被告人吉某某拒不配合,用手击打阮某某头部、推搡阮某某,被民警带领执勤人员冯某某、陆某某等人阻止,随后被告人吉某某又两次采用拳头打头部等方式,分别殴打冯某某、陆某某,还语言威胁执勤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阮某某、冯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

6.监控视频、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琪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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