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92********,蒙古族,初中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3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16时45分,被告人吉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E*****号(挪用其他车辆号牌)战旗牌小型普通货车牵引自制篷车,沿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至乌苏木锡林贝尔嘎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1公里处,与由呼斯勒驾驶的相对方向行驶的蒙E*****号江西五十铃牌小型普通车刮撞,造成呼某某驾驶的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吉某某驾驶机动车逃离现场。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22mg/100ml。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吉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说明、机动车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查询以及机动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提取笔录、呼伦贝尔蓝盾司法局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认定书、呼某某的陈述、证人赛某某、图某某证言、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吉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高娃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新左旗**苏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