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酒后驾驶豫UM****号牌轿车沿济源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豫UQ****号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吉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0.1mg/100 ml。案发后,吉某某与卢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立彬

检察官助理:段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