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20时左右,在孟津县**镇**大道与**路交叉口处,吉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小浪底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超车时与同向右侧王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6月28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所送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4.3mg/100ml。吉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吉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吉某某户籍证明和前科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至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柘城县**乡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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