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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2********,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宁蒗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04时44分许,被告人吉某某酒后驾驶云PX****号小型轿车沿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延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民主路延长线柏龙水榭小区一期门前路段时,因未能有效控制车辆,与路边停放的云PU****号小型轿车、辽A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吉某某未及时停车,而是将车辆停放至民主路祥和街道办事处附近,随后给朋友、亲戚打电话,后吉某某返回事故现场。民警到达后在事发现场旁柏龙水榭小区一期内找到吉某某,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2019年9月13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了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137.5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吉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鱼某某、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甲、和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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