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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8********,汉族,技校文化,个体户,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吉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鄂F****7小型轿车,沿崇明区新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开河路800弄门口附近处,撞及道路北侧一根装有监控设备的电线杆,造成车辆及监控设备损坏。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吉某某酒精含量为123.7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ml。

被告人吉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已对被害方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吉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曾因吸毒被劳教的事实等。

2.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确定、到案以及到案后的交代等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毒驾(尿检)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吉某某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3.7mg/100ml,无毒驾。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吉某某被提取血样情况及经司法鉴定,吉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ml。

5.公安机关调取的机动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涉案车辆来源合法,被告人吉某某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6.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以及吉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7.公安机关提供的两份谅解书证实,吉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8.证人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月1日22时45分许,吉某某驾驶白色汽车沿着新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向北左转弯进绿舟新城的南门岗时,由于转弯速度过快,车子的右前角撞上路边的一根监控杆子。潘某某上前询问,吉某某说酒喝多了,潘某某遂拨打新河派出所电话报警,吉某某等候在原地接受处理。肇事车辆的车牌是鄂F****7。

9.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吉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洋阳

助理检察官:聂怀广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6480****。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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