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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吉**,女,1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汉族,文盲,农民,住镇平县********。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吉**使用其身份信息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办理了授权额度为人民币121000元,临时额度为人民币150000元,卡号为622621**********的信用卡,2017年3月19日起开始激活使用,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BOS机套取信用卡内本金144300.48元,并长期逾期未归还透支款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发送催收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催收其透支金额,被告人吉**更换联系方式,长期不在家居住,逃避银行催收。

2.2015年9月被告人吉**使用其身份信息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办理了授权额度为人民币150000元,临时额度为人民币199500元,卡号为481699***********的信用卡,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BOS机套取信用卡内本金195828.63元,并长期逾期未归还透支款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发送催收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催收其透支金额,被告人吉**更换联系方式,长期不在家居住,逃避银行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340129.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㈣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明新

(院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吉**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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