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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伪证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农民,住吉林省乾安县**镇**屯,因涉嫌包庇,于2020年6月1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17时许,王某某去安字镇**屯的陶某某母亲家找陶某某索要欠款18.3万元,随手将自己的背包放在陶某某母亲家炕上后离开。陶某某趁王某某不在,将欠条盗走。吉某某在公安机关向其取证时,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包庇陶某某的犯罪行为。案发后,陶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陶某某、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吉某某供述;

4、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在公安机关向其取证了解与陶某某案件有关重要情节时,其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意图包庇陶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吉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

检察官助理:赵宇航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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