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吉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72********,汉,初中文化,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单元**楼(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吉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吉某某驾驶苏D5****小型轿车(车上乘坐:栾某某,男,52岁,江苏省滨海县**镇**居委会**组**号)沿22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4公里加200米路段苏虞张公路中能石化凤凰加油站路段,因忽视安全,在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视线范围内应当观察清楚的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离,该车前部右侧撞击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白某某驾驶的鄂N0****重型罐式货车尾部左侧,造成吉某某、栾某某受伤,两车损坏。栾某某经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吉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火化证明等;
2.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会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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