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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448号

被告人吉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72********,初中文化,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单元**楼(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吉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吉某某驾驶苏D5****小型轿车(车上乘坐:栾某某,男,52岁,江苏省滨海县**镇**居委会**组**号)沿22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4公里加200米路段苏虞张公路中能石化凤凰加油站路段,因忽视安全,在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视线范围内应当观察清楚的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离,该车前部右侧撞击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白某某驾驶的鄂N0****重型罐式货车尾部左侧,造成吉某某、栾某某受伤,两车损坏。栾某某经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吉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吉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火化证明等;

2.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会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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