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吉某某、龚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吉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75********,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会理县****村**组,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2019年12月9日批准逮捕,同月同日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4********,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会理县**乡**村**组,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2020年 3 月26 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本院2020年3月4日退回会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会东县公安局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吉某某伙同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到会东县**镇、会东县**镇等地共实施盗窃6次。

1.2018年8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吉某某伙同龚某某到会东县**街**书屋内,龚某某以购买学生用品为由与店主谭某某的女儿张某某说话,利用遮挡视线的方式分散注意力,吉某某趁机盗走谭某某放在店内桌上背包的袋鼠牌钱夹一个,被盗钱夹内装有人民币现金约2000元,身份证、农业银行卡等物品。二被告人逃离后,吉某某与龚某某对盗窃所得的赃款进行了分赃。

2.2019年2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伙同龚某某到会东县城公安局斜对面的**超市内,龚某某以购买作业本为由与店主李某某的母亲郑某某说话,分散郑某某的注意力,吉某某趁机盗走李某某柜台包内的人民币现金约7000元。二被告人逃离后,吉某某与龚某某对盗窃所得的赃款进行了分赃。

3.2019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吉某某伙同龚某某到会东县**镇**村禄某某的**小吃店及**批发商店内,以买东西为由,与禄某某说话分散其注意力,吉某某趁机将禄某某放在沙发上的腰包盗走,被盗腰包装有人民币现金约2000元。二被告人逃离,吉某某与龚某某对盗窃所得进行了分赃。

4.2019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吉某某伙同龚某某到会东县城**复烤厂后面公路的**管业处,吉某某趁店主张某某带孩子睡觉之机,将张某某美放在收银台上的女式双肩包盗走,被盗双肩包内装有人民币现金约4300元、银行卡两张,票据、身份证等物品。二被告人逃离后,吉某某与龚某某对盗窃所得进行了分赃。

5.2019年10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伙同龚某某到会东县**镇金环东路111号处,龚某某以买生活用品及买牛奶喂孩子需要店主何某某热奶,吸引、转移何某某的注意力,吉某某、龚某某盗走店内卷烟7条,其中云烟(软珍品)、玉溪烟(软版)、利群烟(新版)、黄金叶烟(小目标)、黄山(印象一品)烟各一条,云烟(紫)两条,被盗7条卷烟经会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合计1020.00元。 

6.2019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吉某某伙同龚某某到会东县**镇**路曹某某经营的五金店内,二人以购买生活用具为由,与曹某某说话,吸引、转移其注意力,吉某某趁曹某某不备之机将曹某某放在塑料桶上腰包内装的人民币现金盗走约2500元。被害人曹某某发现被盗后追至堵格镇街 “一家人餐馆”将吉某某拦住并报警,龚某某逃离案发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海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某、禄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等 5、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龚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   林 

2020年4月24日

附:

1. 起诉书13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另三页,光盘1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