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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某、霍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小区**栋**单元**室,案发前系本县**乡**村村主任。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8********,土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小区**栋**单元**室,务工。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社**号,案发前系本县**乡**村村主任。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该县**镇**村**社**号,务工。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本县**楼**单元**室,务工。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该县**镇**村**社**号,务工。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2日由民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吉某某、霍某某、沈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16日分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吉某某、霍某某事先商量投入资金,伙同被告人沈某某购置具有赌博机性质的捕鱼机、乒乓球机各一台,分别在民和县川垣新区明达建材广场西侧出租房、川垣新区假日广场东侧出租房内,组织赌博活动。至案发时违法所得累计达5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在设置的赌场内值守、操作赌博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海东市公安局出具认定书认定:名为“打鱼机”的游戏机和“乒乓球机”的游戏机均具有“上分押注、赔率设定、胜负认定、上分转换”等赌博功能,属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吉某某、霍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吉某某、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并设置两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六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六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吉某某、霍某某、沈某某、王某乙、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莲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吉某某、霍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民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贰拾贰张、换押证六份。。 

3.卷外材料叁页、量刑建议书一份。

4.起诉意见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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