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吉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本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七星台镇兴隆山村二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永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七星台镇杨林湖村二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本文、吉永全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李本文、吉永全合伙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蔡宏森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灌木林地的15株杨树、1株柏树。次日,二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李黎平、李志好、李志良带着采伐林木的油锯、绳子、手锯,将上述16株树木砍伐。

经宜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采伐的16株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4.7059立方米。

被告人吉永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过磅单、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黎平、李志好、李志良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的调查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6.被告人李本文、吉永全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永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本文、吉永全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永全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高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本文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兴隆山村二组,联系电话13972041380;被告人吉永全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杨林湖村二组,联系电话15071809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吉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吉某某合伙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蔡某某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灌木林地的15株杨树、1株柏树。次日,二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带着采伐林木的油锯、绳子、手锯,将上述16株树木砍伐。

经宜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采伐的16株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4.7059立方米。

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过磅单、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的调查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6.被告人李某甲、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吉某某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志高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兴隆山村二组,联系电话1397204****;被告人吉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07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