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9********,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普格县**乡**村**组,曾在成都市**区租房住。被告人吉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普格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被告人曲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乡**村**组**号,曾在成都市新都区租房住。被告人曲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普格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普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普格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道**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普格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9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兴华,四川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曲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普格县公安局联合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整治外流犯罪行动中,在成都市新都区**村**组周某开设的茶铺内,抓获了该茶铺的管理人员刘某某、卖淫女及嫖客数人。
经查,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吉某某、曲某某,先后组织未成年人期某某、热某某、尾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村**组周某开设的茶铺内从事卖淫活动,为卖淫女提供日常食宿,管理卖淫所得费用,与卖淫女共同平分卖淫所得,以此非法牟利。
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开设茶铺,聘用被告人刘某某管理。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容留期某某、热某某、尾某某、杨某某等多名卖淫女,在茶铺内从事卖淫活动,每次卖淫活动结束后,刘某某向卖淫女收取10元管理费,后通过微信转帐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曲某某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容留多人在茶铺内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曲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我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依法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曲某某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吉某某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在其法定刑期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普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继红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布拖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补充材料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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