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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朵木果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吉朵木果(曾用名:古朵古衣),男,198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美姑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36198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美姑县**乡**村**组**号。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美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美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朵木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美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美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1月10日美姑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晚19时许,吉朵木果在家中吸食毒品,其妻子惹某某劝他不要再吸毒了,吉朵木果未予以理睬。当晚22时许,吉朵木果突然对已在床上休息的惹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咬伤惹某某的手指、胸部,并用手掐惹某某的脖子。惹某某负痛喊叫,住在隔壁的吉某某(系被告人的父亲)听到动静后过来劝架。当吉某某走到吉朵木果家房间门口,说了吉朵木果几句后,便被吉朵木果持锄头击打头面部数下后倒地,在被亲属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经鉴定,吉某某被他人以钝器击打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吉朵木果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朵木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9年1月22日

附:案卷材料2卷,光碟7张随案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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