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吉拿依付,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71999********,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小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志鑫,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郑英雄(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拿依付、何小某、郑英雄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吉拿依付、何小某、郑英雄经商量后到东莞市常平镇半岛酒店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以电动车拉客的被害人黄某某经过该处时,吉拿依付三人以坐车为名,要乘坐黄某某的电动车去到本市横沥镇。黄某某搭着吉拿依付三人到横沥镇下车岗桥与田头村桥中间河堤段时,吉拿依付三人要求黄某某下车。随后,吉拿依付三人用西瓜刀架在黄某某的脖子上,威胁黄某某拿出财物,吉拿依付三人抢到黄某某的现金几十元、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694.2元人民币)和一辆电动车(价值3522.98元人民币)后,又威逼黄某某叫朋友转钱过来,黄某某趁机逃跑。案发后,大部分被抢财物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吉拿依付、何小某、郑英雄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拿依付、何小某、郑英雄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吉拿依付、何小某、郑英雄判处三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吉拿依付、何小某、郑英雄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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