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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常妯挪用资金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吉常妯,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村委会******号,捕前住三亚市**小区****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常妯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常妯系自2018年4月1日起入职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一职,负责公司的**工作,保管并使用公司的资金账户及以个人名义开户但专用于公司业务的建设银行账户(账户尾号为9***),经手并管理公司各项资金。自2018年8月份开始,吉常妯为购买“私彩”,多次私自将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及其个人账户内的公款,通过网银U盾或是手机银行app操作的方式,转入其它多个个人银行账户使用;在获得“私彩”中奖款后将部分资金返还至尾号为9***的建行账户,部分继续用于购买“私彩”,直到2020年1月17日,因亏空太大,无力支付公司正常业务支出,被公司发现而案发。

经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自2018年8月9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被告人吉常妯共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6998977.55元,截止案发时,尚有人民币9707367.15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报案书、银行流水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苏某某、庄某甲的证言等;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常妯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常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常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金额达人民币9707367.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晓梅

检察官助理:林杨千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吉常妯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手机1部暂存于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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