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吉某赤日,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7********,彝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乡**村**组**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村**房。被告人吉某赤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赤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5日3时53分许,被告人吉某赤日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龙泉社区中和村39号“束河一号三文鱼餐厅”,将餐厅吧台内的一部黑色华为牌NOVA2S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1155元。被盗手机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14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吉某赤日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束河街道龙泉社区“驿花雨客栈”,从该客栈玉兰房间未锁住的窗户处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摆放在窗台上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200元及一张面值100元的航空纪念币。航空纪念币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吉某赤日于2019年5月23日3时许因行迹可疑被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金虹路原古城派出所路口查获,后于2019年10月20日20时30分许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村**号**室房间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羽绒服、棒球帽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某赤日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赤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赤日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为94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赤日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吉某赤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吉某赤日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活页一页、光盘三张。
3.随案移送物证羽绒服、棒球帽等(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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