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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天庆赌博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吉天庆,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吉天庆曾因携带管制道具,于2011年5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吉天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交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天庆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吉天庆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陈某某、万某甲(均另案处理),分别在兴化市**镇、**镇等地,先后组织沈某某、徐某某、万某乙、万某丙、杨某某、季某某等人采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七次,并以5%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99300元。期间,被告人吉天庆分别安排唐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抽头、接送参赌人员及望风。分述如下:

1-2.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及次日的晚上,被告人吉天庆在兴化市**镇**村租住的一幢别墅二楼,先后两次组织徐某某、“**”、“**”和“**”(均身份不明)等人采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元。

3.2020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吉天庆伙同陈某某,在兴化市**镇**村徐某某的蟹塘舍子,组织万某甲、沈某某、万某丙、徐某某和杨某某等人采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3500元。

4.2020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吉天庆伙同陈某某,在兴化市**镇**村徐某某的蟹塘舍子,组织万某甲、万某乙、沈某某、万某丙、杨某某和季某某等人采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8300元。

5.2020年9月2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吉天庆伙同陈某某,在兴化市**镇**村**组**号万某甲的家中,组织万某甲、万某乙、沈某某、万某丙、杨某某和季某某等人采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1500元。

6.2020年9月3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吉天庆伙同陈某某,在兴化市**镇**村**组**号万某甲的家中,组织万某甲、万某乙、沈某某、万某丙、杨某某和季某某等人采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后因被公安机关查处赌博而逃散。

7.2020年9月6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吉天庆伙同万某甲,在兴化市**镇**村一家养殖场,组织沈某某、万某丙和杨某某等人采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9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吉天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兴化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万某甲、沈某某、万某丙、万某乙、杨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吉天庆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天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天庆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吉天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吉天庆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吉天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吉天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少华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吉天庆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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