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689号
被告人吉古惹体,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0********,彝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西昌市**乡**村**组。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吉利比古,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西昌市**乡**村**组。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古惹体、吉利比古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吉古惹体、吉利比古,伙同罗某某、吉某甲、吉某乙(均已判刑)、在德昌县阿月乡辖区的15号风塔机组,盗割低压电缆线31.2米、黄绿接地电缆线30米、高压电缆线5米,后将电缆线铜丝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已判刑)。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份值人民币10741元。
(二)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吉古惹体、吉利比古,、伙同罗某某、吉某甲、吉某乙,在德昌县阿月乡辖区的15号风塔机组,盗割低压电缆线147.6米,后将电缆线铜丝卖给被告人曹某某。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5866元。
(三)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吉古惹体、吉利比古伙同罗某某、吉某甲、吉某乙、在德昌县阿月乡辖区的6号风塔机组,盗割低压电缆线144米,后将电缆线铜丝卖给被告人曹某某。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4992元。
(四)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吉古惹体、吉利比古伙同罗某某、吉某甲、吉某乙,在德昌县阿月乡辖区的6号风塔机组,盗割低压电缆线60米,后将电缆线铜丝卖给被告人曹某某。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580元。
(五)2013年4月2 5日凌晨,被告人吉古惹体伙同罗某某、吉某甲、阿某某携带钢锯、扳手、钳子、打火机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窜至位于德州镇李家坝的德昌风电场,采用先断电后盗割的方式,盗割正在使用中的8号风机电缆线,造成停电72小时,致使风机停止发电损失人民币17568元,四被告人后将电缆线铜丝卖给被告人曹某某。经鉴定,所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600元。
(六)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吉古惹体伙同罗某某、吉某甲、阿某某,在德昌县德州镇辖区的8号风塔机组,盗割电缆线45米、动力电缆线36米、黄绿接地电缆线32米。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3000元。
综上,被告人吉古惹体参与作案6次,其中一次参与盗割正在使用中的8号风塔机组电缆线,造成风机停止发电损失人民币17568元,所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0600元;五次参与盗窃处于调试阶段尚末发电的15号、6号风搭机组及盗割已经被盗窃后处于停电的8号风机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9179元。被告人吉利比古四次参与盗窃处于调试阶段尚末发电的15号、6号风搭机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6179元
2013年4月26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德昌县麻栗镇大高桥处将盗窃电缆线后逃跑的同案人吉某甲、阿某某抓获。被告人吉古惹体、吉利比古潜逃。2019年8月15日,吉古惹体向西昌市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17吉利比古向广东省东莞市长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土某某、罗某某、古某甲等多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严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古惹体、吉利比古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德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图示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古惹体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古惹体、吉利比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古惹体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吉古惹体、吉利比古住西昌市**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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