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71号
被告人吉古史牛,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70********,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4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古史牛涉嫌贩卖毒品罪、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古史牛为吸毒成瘾人员,长期租住在成都,以贩养吸。
2019年4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给吉古史牛打电话称其要购买毒品海洛因,吉古史牛同意后于2019年4月14日中午12时许,和儿子垒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将毒品海洛因送到成都市火车北站附近,前往张某某的出租屋内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张某某,交易完后吉古史牛与其儿子垒某某返回成都市郫都区的出租屋内。
2O19年4月14日13时许,西昌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在成都市火车北站一出租房内将张某某查获,并从张某某住处搜查出五根圆柱形疑似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及1个小铁盒内6小包粉红色纸张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圆柱形毒品可疑物毛重29克,净重28克; 小铁盒及6小包用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毛重39.3克,净重1.4克。
2019年4月14日20时许,西昌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在成都市郫都区鸿颜旅馆,将被告人吉古史牛及其儿子垒某某抓获,现场从垒某某身上搜出2包毒品可疑物,该可疑物毛重11.5克,净重10.3克。
经鉴定,分别从以上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古史牛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1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吉古史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海洛因而非法持有29.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的毒品等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3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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