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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克拉洪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吉克拉洪,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0********,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克拉洪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西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火某某(已判刑)在西昌市**他人共谋做毒品生意,火某某西负责召集出资人购买毒品,以每块毒品5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商定后,火某某西邀约被告人吉克拉洪和亨某某(已判刑)一起筹集资到云南省购买毒品回凉山贩卖牟利,二人表示同意。2016年5月20日,火某某、吉克拉洪、亨某某及其女友黄某某四人在西昌市山水阳光小区、民族风情园两处农行网点将部分毒资款汇入毒品上家指定的账户。5月24日,由吉克拉洪驾驶其越野车伙同火某某、亨某某、黄某某一同前往云南省楚雄市交接毒品,因故没有拿到毒品后,随即返回西昌。5月29日,毒品上家再次通知火某某到云南省楚雄市交接毒品。次日,因吉克拉洪家中有事,火某某便同亨某某从西昌包车前往云南省楚雄市,在楚雄市医院对面的一巷子里,毒品上家将装有毒品的手提包交给亨某某。当火某某、亨某某二人行至楚雄市下富线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亨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里的红色塑料袋内查获了5块毒品疑似物,经称量:5块毒品疑似物净重1759.9克;经鉴定:毒品疑似物中海洛因含量为32.6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克拉洪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东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关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一并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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