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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合肥某某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382号

被告单位合肥**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012年2月16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路**幢**室,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2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合肥**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兼总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栋**室,2018年10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合肥**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在2012年与宋某某共同发起注册成立合肥**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并经董事会选举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出资60%为最大股东。被告人侯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合肥**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期间,因收购废旧物资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缺口较大,为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介绍在2017年3月17日和5月18日两次以价税合计金额的8.5%作为开票费接受河南省沁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769618.63元,税款130835.17元,价税合计900453.8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全部认证抵扣,受票单位和开票单位无购销合同无实际货物交易,以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资金走账。2018年9月当时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合肥**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合肥**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27日和10月10日在合肥市新站税务局补缴了全额税款和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被告单位合肥**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违法犯罪记录;相关资金走账银行明细;沁阳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决定书及部分询问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2.​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合肥**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被告人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130835.1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健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5515****)。

2.案卷材料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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