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753号
被告人司路路(绰号露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镇**路南沿海巷**号。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河南省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宫某某(绰号天保),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路路、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3月至5月马来西亚吉隆坡郊区别墅电信诈骗窝点犯罪事实
2017年3月至5月间,“阿鸿”、“齐齐”、“黑皮”、“阿辉”(均为我国台湾省人,身份待查)等人组织被告人司路路和黎某某、韩某某、姜某某、王某甲、钟某某、吴某某、王某乙、韩某某、李某甲和“阿坤”、“阿杰”(上述十一人均另案起诉)等二十多人在马来西亚吉隆坡郊区一处山上别墅内设立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该犯罪团伙成员统一管理、集中吃住、分工明确,由“阿鸿”、“齐齐”、“黑皮”负责管理,韩某某、“阿辉”负责窝点业务培训、网络布线、处理电脑等技术问题,韩某某同时也参与招揽、管理新成员的工作,黎某某参与窝点业务指导工作。团伙内实施电信诈骗的话务员分为一线、二线、三线三个层级。一线话务员有被告人司路路和王某乙、吴某某、钟某某、韩某某、李某甲等人,负责冒充中国邮政、工商银行、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拨打或接听被害人电话,诱骗被害人相信其身份被冒用,有信用卡或电话欠费,利用被害人为自证清白的心理转接冒充武汉市公安局民警的二线话务员。一线话务员每月工资固定为8000元,每单诈骗成功可提成诈骗金额的4%-6%。二线话务员有姜某某、王某甲和“阿杰”、“阿坤”等人,负责冒充武汉市公安局名为“顾铭”、“李承杰”、“刘国强”等民警,并以被害人涉嫌“庄怀德金融洗钱案”及被害人银行卡在该案件中被使用等理由,将被害人转接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无保底工资,每单诈骗成功可提成诈骗金额8%。三线话务员有黎某某、“阿鸿”、“齐齐”、“黑皮”等人,负责冒充名为“吕某某”的检察官,欺骗被害人将资金转账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后将钱取走。三线话务员无保底工资,每单诈骗成功可提成诈骗金额8%。
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该犯罪团伙已查明得手的诈骗犯罪事实有:
1、2017年5月12日,被害人高某某被冒充“顾明”警官和“吕某某”检察官的诈骗团伙以涉嫌“金融诈骗案”的诈骗话术诈骗走30000元;
2、2017年4月23日至26日,被害人张某甲被冒充“吕某某”检察官的诈骗团伙以涉嫌“金融诈骗案”的诈骗话术诈骗走600000元;
3、2017年5月13日,被害人刘某乙被冒充“吕某某”检察官的诈骗团伙以涉嫌“庄怀德金融诈骗案”的诈骗话术诈骗走299085元;
4、2017年5月17日,被害人王某丙被冒充“刘国强”警官的诈骗团伙以涉嫌“金融诈骗案”的诈骗话术诈骗走10000元;
5、2017年5月9日,被害人赵某某被冒充“李承杰”警官的诈骗团伙以涉嫌“金融诈骗案”的诈骗话术诈骗走13000元;
6.2017年5月14日,被害人辛某某被冒充“李国强”警官的诈骗团伙以涉嫌“金融诈骗案”的诈骗话术诈骗走40800元。
共计诈骗金额达992885元。
二、2017年11月至12月马来西亚吉隆坡百威廉商场电信诈骗窝点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至12月间,“阿鸿”、“阿杰”、“阿坤”等人组织被告人宫某某和姜某某、王某甲、周某甲、刘某丙、刘某丁(上述五人均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百威廉商场内设立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该犯罪团伙成员统一管理、集中吃住、分工明确,由“阿鸿”、“阿杰”、“阿坤”负责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同时“阿鸿”、“阿杰”还提供电脑、网络等技术支持。犯罪团伙内实施电信诈骗的话务员分为一线、二线、三线三个层级。一线话务员有被告人宫某某和姜某某、王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周某甲等人,负责冒充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民警或者银行客服人员拨打或接听被害人电话,诱骗被害人相信其身份被冒用,在武汉市涉嫌融洗钱案,利用被害人为自证清白的心理转接冒充武汉市公安局民警的二线话务员。一线话务员每月工资固定为8000元,每单诈骗成功可提成诈骗金额的4%-6%。二线话务员有姜某某、王某甲和“阿杰”、“阿坤”等人,负责冒充武汉市公安局名为“董盼”、“周小川”、“开培”等民警,并以被害人涉嫌“庄怀德金融洗钱案”或者“林进金融洗钱案”及被害人银行卡在该案件中被使用等理由,将被害人转接冒充检察官的三线话务员。二线话务员无保底工资,每单诈骗成功可提成诈骗金额8%。三线话务员有 “阿鸿”、“阿杰”、“阿坤”等人,负责冒充名为“吕某某”或者“邱学强”的检察官,欺骗被害人将资金转账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后将钱取走。三线话务员无保底工资,每单诈骗成功可提成诈骗金额8%。
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该犯罪团伙已查明得手的诈骗犯罪事实有:
1、2017年11月25日,被害人杨某某被冒充“董盼”警官和“邱学强”检察官的诈骗团伙以涉嫌“林静金融诈骗案”的诈骗话术诈骗走964900元;
2、2017年11月29日,被害人贾某某被冒充董盼警官和邱学强检察官的诈骗团伙以涉嫌“金融诈骗案”的诈骗话术诈骗走96971元;
3、2017年12月9日,被害人徐某某被冒充董盼警官诈骗团伙以涉嫌“林静金融诈骗案”的诈骗话术诈骗走120998元人民币。
共计诈骗金额达11828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话术单、出入境信息、全国常住人口、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乙、贾某某、高某某、王某丙、赵某某、徐某某、刘某乙、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司路路、宫某某及同案犯姜某某、周某甲、刘某丁、王某甲、韩某某、吴某某、张某丙、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路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司路路、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路路、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司路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司路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联同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司路路、宫某某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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