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2019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5日复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司某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体育路“自由空间”网咖内,以借用手机为由,趁袁某某不备,将袁某某华为畅享9PLUS型手机偷走,并以600元的价格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华为畅享9PLUS型手机价格为1637元。
2.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司某某在西安市鄠邑区东街十字西侧“牵手电竞”网吧内,趁李伟睡着之际,将李伟黑色小米8SE型手机偷走,并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小米8SE型手机价格为1007元。
3.2019年12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司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办新丰街道“榕树竞技”网吧内,趁刘一凡睡着之际,将其VIVOX21型手机偷走,并以300元价格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VIVOX21型手机价格为1715元。
4.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司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办芷阳村吊庄组“E域风情”网吧内,趁马某某睡着之际,将其华为NOVA3型手机偷走,并以250元的价格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华为NOVA3型手机价格为1279元。
5.2020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在西安市周至县西关大转盘“汉仁网吧”内,将王耿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小米9型手机偷走,并以400元的价格将手机变卖,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黑色小米9型手机价格为19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办案情况说明;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7.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永鸣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照片册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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