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司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大连市**区**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6月份,被告人司某甲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台白色索纳塔八代轿车(车牌号为辽N****C),租**。后来司某甲将此车抵押给付某某,并从付某某手中借款。司某甲一直未将其租赁的汽车返还租赁公司,后来司某甲离开喀左并且去向不明。**汽车租赁公司联系司某甲未果,通过该车的定位,找到该车,经公安机关将该车取回。2020年1月10日,经喀左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车辆价格为1700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二手车交易合同两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支条;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李某某、司某乙、羿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租赁车辆抵押借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优强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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