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司某某(别名“*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司某某同郑*旭(另案处理)、秦*彬、张*华(均已判刑)共谋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滕州市**镇**村开采花岗片麻岩(又称“风化砂”)六千余立方米,价值二十四万元。被告人司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主动到滕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马某某、徐某某、徐*朋等人证言,被告人司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司某某已退缴赃款一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颖颖
曹 祥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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