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被告人司某某为了防止其养殖的小龙虾被鸟吃掉,在**乡**村**组自家小龙虾塘田埂上架设三张粘网,粘网共长70米,宽4米。民警现场发现粘网上有鸟类五只,民警现场依法将粘网和鸟扣押封存。经鉴定,被告人司某某架设的粘网上的疑似野生动物为黑卷尾、喜鹊、蓝翡翠、杜鹃科鸟类,其中黑卷尾、喜鹊、蓝翡翠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某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结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煜川、祝旭东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住固始县**乡**村**组,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