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乡**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司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司某某在明知自己销售的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非法成分,仍在网上将该保健品“P-Force”、“希爱力”销售给李某某等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525元。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被告人司某某销售的性保健品 “SUPER TADARISE”中检出他达拉非成分、“P-Force”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司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司某某住处进行搜查,扣押 “SUPER TADARISE”8颗、“P-Force”12盒,上述物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6.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7.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交易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嵚
2020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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