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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公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司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8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中旬,被告人司某某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性保健食品,后在其经营的绍兴市柯某区钱清徐某某成人用品店内予以销售。2018年8月20日,绍兴市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收银台、床底及和其老公徐某某车内等部位,当场查获肾宝片、铝盒装肾宝片、金枪不倒、PRELOX等四性保健食品共计188粒。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测:涉案肾宝片、金枪不倒、PRELOX三种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涉案铝盒装肾宝片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绍兴市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检举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抓获情况说明,证人魏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市食品药品研究院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截图、绍兴市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骥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18558****;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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