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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曰8时许,扶佘市**镇**村康某某在本村岳父司某某家帮忙盖仓房,康某某在仓房中间的铁架子上进行焊接操作过程中,因往仓房架子上拽铁檩条的时候被电击死亡。被告人司某某家仓房选址位于自家房屋东侧10KV分架线下,其违反了《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的规定 ,私自组织人员施工且事先未向电力部门备案,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司某某是此次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谅解书、到案经过、住院病历等;2.证人司某某、康某甲、康某乙、张某甲、高某甲、张某乙、高某乙、马某某、范某某、张某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忽视劳动安全,在自家修建仓房的过程中,未提供安全的保护设施,致工人在施工的过程中被电击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山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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