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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赌博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司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村**组**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5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司某某与“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云岩区**路**花园**单元**楼,组织他人用扑克牌“炸拱”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司某某负责收水钱。

2019年3月1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博点将被告人司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名,查扣赌资3.42万余元,查扣当日抽水8400元。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财物清单、赌资和非法所得罚没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聂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5月16日

附:

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850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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