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被告人司某某在微信上建立微信群,并邀请微信好友使用手机下载“咖游换三张”APP软件,并在该APP软件平台上通过“斗鸡”的方式组织微信群内好友进行赌博,每局游戏可以2至5人参加,每玩一局被告人司某某最少收取4元桌费,最多收取10元桌费。通过调取被告人司某某手机内“咖游换三张”APP软件发现,自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司某某所管理的ID号10233的赌博俱乐部共有对战数据561条,被告人司某某共收取桌费5526元,产生结算资金303576元。经查部分参与赌博的人员孙某甲、李某甲、郭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王某某记录发现,仅2019年间发生结算资金共56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李某乙、孟某某、孙某甲、纪某某、辛某某、刘某某、仝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崔某某、张某某、孙某丙、董某某、王某、陆某某;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司某某创建的赌博俱乐部截图、部分结算截图、公安机关从司某某手机中统计的收取桌费和赌资情况,证人陆某某手机内的转账截图,证人王某某内的转账截图,证人李某甲手机内的转账截图,朝阳市公安局从证人孙某甲、郭某某、刘某某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光盘及本院从中提取的部分赌博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咖游换三张”APP软件创建赌博俱乐部,召集多名微信好友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利
检察官助理:温宏音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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